(2010年9月8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园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为:Zhongguancun Pioneering Park Association),简称为“留创园协会”(英文缩写:ZPPA)。

本协会办公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财大厦1005室。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他产业服务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全面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推动中关村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全面发展,健全服务体系,为各创业园入住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首都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创业服务标准进行推广与完善,促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会员及会员内相关创业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协调会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制定有利于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创业企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提升会员及相关创业企业的群体竞争力。

(一)积极从事留学人员企业创业服务的研究与开发,共同丰富、完善、健全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体系。

(二)协调会员之间达成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体系发展的共识,依据会员在孵化服务方面的优势与侧重,协调会员之间的分工与服务配套,推动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孵化体系的整体发展。

(三)整合、共享优势资源,促进会员及园区企业的宣传推介,完善协会、会员及园区企业的品牌建设。

(四)组织会员及园区企业参加各类行业管理培训,提升会员的园区管理和企业辅导能力,促进园区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召开协会理事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孵化体系中的共性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促进留学生创业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

(六)组织会员针对重点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并协调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七)组织召开投融资论坛,形成风险投资对接平台,促进创业投资资金与创业企业的融合与共赢,宣传并协助园区企业运用各类融资手段,着力完善留学生创业企业的融资环境。

(八)协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促进共享合作与资源有效利用,实现园区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平台的整合。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务合作与技术交流,为园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中关村留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内和外省市留创园运营管理单位及其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愿意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会员提名,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会员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

   (二)致力于支持留学生创业企业发展的创业园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四)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五)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经理事会会员提名;

(二)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本协会的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就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服务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三)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通过理事会批准后,申请单位办理加入协会的相关登记手续;

(六)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和协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共享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为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会各成员间相互平等,协会成员互相尊重;

  (七)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八)保守本协会内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协会,应提前三十日向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和协会章程。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会员退出本协会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的行为,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表决审议决定除名。会员被除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会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团体。

第十三条   协会成员的变更

(一)成员的法定名称发生变化,由变化后实体继承成员的资格;

(二)成员由于合并、分拆等原因不再从事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孵化工作,由理事会决定成员资格的变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协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组成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总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协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会费标准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和调整部分理事,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超过代表大会选出理事的1/5;

(十一)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本会顾问的聘请;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心从事协会的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社会赞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09年6月2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