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和管理,激发标准化市场主体的活力,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5年-2017年)》(中科园发〔2015〕64号),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示范单位是指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北京市质监局)公布的“中关村标准化试点单位”和“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单位”名单中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第三条 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每年开展一次。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依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5年-2017年)》(中科园发〔2015〕64号),每年组织试点示范单位提交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作为核准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的依据。
第四条 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培育和优化标准化工作环境,激发标准化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推动试点示范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创制,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高端推进,提升标准质量。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对试点示范单位标准化工作和成效进行评价,并对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社会组织评价标准》,对试点示范单位在上一年度开展的标准化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价。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专家组由有关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及标准化服务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包含与试点示范单位有关联的人员、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人员。
第七条 试点示范单位年度评价结果经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核准后,在中关村示范区及北京市质监局网站公布。
第三章 调整机制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质监局根据试点示范单位年度评价结果,将总分(含基础分和加分)排名前10%,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标准化试点单位调整为标准化示范单位;将总分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标准化示范单位调整为标准化试点单位;对于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试点示范单位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标准化工作情况报告的单位,取消试点示范单位资格。取消试点示范资格的单位,不得申报当年的标准高端推进工作支持资金,且一年内不得再申报试点示范单位。
第九条 对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的失信黑名单的失信单位,取消其试点示范单位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质监局联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评价标准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社会组织评价标准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评价标准.docx
附件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社会组织评价标准.docx
【相关解读】
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动态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