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学通〔2010〕7号

  第一条根据《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京办发〔2009〕11号)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有关规定,本市设立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开办费用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开办费”),资助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为做好企业开办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办费来源为市财政。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根据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情况,提出拟资助企业数量,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条企业开办费为一次性资助,留学人员只能申报一次。每个企业资助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四条企业开办费用于企业租用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支付员工工资以及市场推广所需费用。

  第五条企业开办费的取得须经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批准。

  第六条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七条申报企业开办费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发明专利,具有较好的市场开发潜力;

(二)申报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申报人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四)企业注册资本金现金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申报人出资的现金资产额度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五)申报人创办的企业,为其在近期内回国,且成立时间在一年内的。

  第八条申报企业开办费的留学人员向所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科技园等服务机构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表;

(二)《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或《北京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未取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北京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明》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护照及出入境记录;

(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自主技术、知识产权或专利证明;

(六)商业计划书;

(七)公司章程;

(八)验资报告;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科技园,各分中心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服务机构内企业开办费的申报工作,解释有关政策、接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对申报材料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汇总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第十条企业开办费的评审工作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组织成立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评审工作每季度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申报人本人需在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时到现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结合申报人的现场陈述和答辩情况,重点对申报人创业项目,从技术水平、产品性能、市场前景和项目团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结合评审委员会的初步意见,对申报人的情况进行审议,研究确定给予资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书面通知受资助企业,与受资助企业签订企业开办费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受资助企业在接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盖有公章的资助协议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领取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受资助企业在收到资助资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交企业开办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对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受资助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受资助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追回资助资金,并根据相应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二)创办企业迁往外地的;

(三)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企业开办费资助协议的;

(五)恶意骗取资助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每年年底对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提出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