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园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园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Zhongguancun Pioneering Park Association,缩写ZPP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其他产业服务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全面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推动中关村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全面发展,健全服务体系,为各创业园入住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首都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号楼2B-224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创业服务标准进行推广与完善,促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会员及会员内相关创业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协调会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制定有利于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创业企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提升会员及相关创业企业的群体竞争力。
(一)积极从事留学人员企业创业服务的研究与开发,共同丰富、完善、健全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体系。
(二)协调会员之间达成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体系发展的共识,依据会员在孵化服务方面的优势与侧重,协调会员之间的分工与服务配套,推动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孵化体系的整体发展。
(三)整合、共享优势资源,促进会员及园区企业的宣传推介,完善协会、会员及园区企业的品牌建设。
(四)组织会员及园区企业参加各类行业管理培训,提升会员的园区管理和企业辅导能力,促进园区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召开协会理事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孵化体系中的共性问题,寻求解决方案,促进留学生创业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
(六)组织会员针对重点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并协调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七)组织召开投融资论坛,形成风险投资对接平台,促进创业投资资金与创业企业的融合与共赢,宣传并协助园区企业运用各类融资手段,着力完善留学生创业企业的融资环境。
(八)协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促进共享合作与资源有效利用,实现园区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平台的整合。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务合作与技术交流,为园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主要为中关村留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内和外省市留创园运营管理单位及其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愿意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
(四)致力于支持留学生创业企业发展的创业园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六)按时交纳付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理事会会员提名;
(二)申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本协会的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就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服务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三)秘书处审核申请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通过理事会批准后,申请单位办理加入协会的相关登记手续;
(六)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和协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共享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协会各成员间相互平等,本协会成员互相尊重;
(七)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八)保守本协会内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应提前三十日向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向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和协会章程。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会员退出本协会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的行为,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表决审议决定除名。会员被除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会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增补和调整部分理事,增补或调整理事的数额不超过代表大会选出理事的1/5;
(十一)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本协会顾问的聘请;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社会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